根据《上海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租赁房屋行为的通知》(沪房码〔2019〕5号)精神,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租赁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首先要明确群租的概念,前不久,上海市综治办、市高院、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居住区出租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步修改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什么情况属于违法群租
1、改变出租房屋的内部结构,比如把墙砍掉或者变相改成床出租;2.利用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公共空间出租;3、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4.每个房间有两个以上居民(除非存在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根据《上海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租赁房屋行为的通知》(沪房码〔2019〕5号)精神,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租赁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群租的危害。群租房通过隔断的方式改变了房屋的功能面积,所以水电管线会受到影响。特别是很多人住在一个小房间里,小房间要满足各种用电需求,必然会增加充电负荷,引发火灾。而且紧急疏散通道的大小是按照建筑所能容纳的最大人口来设计的,不利于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
2、上海多少人算群租
根据上海市出台的相关规定,确定群租的标准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 **(负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除外),居住用户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就被认为是群租。请注意,每个地区对群租的定义和规定都不一样,所以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目前上海市认定的出租屋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负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除外),居住用户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所谓居住面积是指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使用面积)。违反这一规定的是群租房,出租的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如何申请公租房:1。如果租房者在单位,可以向单位人事部门申请,人事部门会有专人管理。
3、群租房上海有什么处罚
上海对群租房的处罚如下:1。不符合治安、消防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 .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群租违反最小出租单元、居住人数限制和较低人均出租面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明确禁止房屋“群租”,违者将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上海群租房如何举报
在上海遇到群租房,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举报:1。拨打上海举报电话12319,全国20多个城市都有使用。2.直接打110,会安排警察来查。3.找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居委会、社区街道办。4.向相关媒体举报并曝光。举报时需要提供群租房的相关证据,比如照片、视频等。同时,如果群租房的举报存在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机构。
众所周知,群租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不仅对租客本身,对周围人的正常生活也是如此。那么如何举报上海的群租房呢?首先要明确群租的概念。前不久,上海市综治办、市高院、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居住区出租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步修改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5、在上海租房子,需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街道可以吗?需要…
房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办理。没有手续费。不会产生税费;你去街道办办理,街道和税务没有工作联系!房管所对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以后承租人退租要注销登记),街道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就没那么麻烦了。在上海租房的,可以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证》。报名不收手续费。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变更、延期或者注销登记。
6、上海群租房最多住几个人
上海市群租房新规定(一)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去年通过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群租”的认定标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出租居住房屋,每间房屋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除外),居住用户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二)根据《办法》,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办法》规定,出租屋集中出租给他人居住,出租屋内居住10间以上或者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制度,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住宅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7、上海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及认定办法:预收租金不超3个月
中国网财经1月19日讯:1月18日晚,上海同步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试行期两年(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管理办法》对供应条件、准入条件、配租规则、供应标准、资格审核、租赁期限、租金和使用管理等进行了明确指导。
对此,中指院企业事业部高级分析师舒端指出,《管理办法》和《认定办法》的出台,是上级政策的延伸和衔接,进一步完善了上海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对全国其他大中城市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具体来说:更加注重保护租房者的权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预收租金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出租单位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增值服务,但不得收取物业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8、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去哪里可以办
地点:沈曦南路158号新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外接待时间:2016年8: 30,节假日8: 30,2011年8:30。电话:(02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完整材料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受理。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并书面告知相关理由。
9、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租赁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房屋应依法纳税。第五条上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产管理部门领导。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的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出租人。